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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473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龙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黑0603执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货款1559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593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23日起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还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9元,邮寄送达费4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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