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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473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龙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龙法执字第00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3-22
    发布日期 2016-1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王文刚水泥款1431839.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7元,由被告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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