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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如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05****6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7306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与被告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HT9070730150000944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卓如丝、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卓东升、许长城、曾金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如丝、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卓东升、许长城、曾金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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