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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 邝耀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334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962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901-910室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00693.22元;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至2016年8月31日的违约金64830.73元,自201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以200693.22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向原告佛山市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4994元,由原告佛山市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现代国际企业集团负担4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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