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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中兴恒和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军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671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洛仲字第159号
    案号 (2013)锦执一字第00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04
    发布日期 2014-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锦州中兴恒和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洛阳顺和能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188956元。 二、被申请人锦州中兴恒和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洛阳顺和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88956的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7288元,由被申请人锦州中兴恒和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用申请人洛阳顺和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申请人锦州中兴恒和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洛阳顺和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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