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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容城县华侬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马铁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13062930****61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民终1364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雄县赛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容城县华侬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雄县赛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用及固定经营费共计173950元、违约金13916元(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以后顺延至还清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按173950元计算),以上共计1878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为被上诉人容城县华侬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给付上诉人雄县赛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用及固定经营费共计173950元、违约金13916元(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以后顺延至还清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按173950元计算),以上共计1878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被上诉人马铁五对土地流转费用及固定经营费共计173950元及该款项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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