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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455****39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2742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3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仝子珍查询、复制;6二、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仝子珍查阅;在原告仝子珍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原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三、上述一、二两项的特定材料由原告仝子珍在法定工作日内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时间共计为不超过10个法定工作日,查阅或复制地点为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睢宁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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