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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长市金桂香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08****3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6175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2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长市金桂香农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彪投资款3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投资款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财富对被告天长市金桂香农场有限公司的上述4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天长市金桂香农场有限公司、王财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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