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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6****30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10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张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借款5000000元人民币及至2015年9月20日之前所产生的未还利息145697.71元(2015年9月20日之前所产生的未还利息),并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直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按借款合8同约定年利率11.7%标准计算的利息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张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因追索借款及利息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长春街南长白山路东3号厂房401室、201室、301室2368.29平方米房地产及项下388.1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未还借款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权利范围内对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480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830元,由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世成连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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