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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212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1072号
    案号 (2019)皖0103执1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19-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1712000元,综合费及利息985906.86元(综合费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之后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若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的超市设备(详见2014兴典合字第0033号《质押合同》所附质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本胜对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1元,由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65元,由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本胜负担215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本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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