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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212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6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72575元(此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如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可以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白山路东长春街南1#综合楼609等129套房以及前述厂房所占的21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张世成对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98元,由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张世成、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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