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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塔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被处罚当事人未遵守对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管理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2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魏兴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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