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368****0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5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6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泽芳向原告孙军清偿借款本金2250000元。 二、被告许泽芳向原告孙军支付利息,其中分别:①2014年12月22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6月22日;②自2015年6月23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③自2015年6月26日起,以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5年7月9日;④自2015年7月10日起,以2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⑤自2015年7月16日起,以2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前述利息总额中应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利息797333元。 三、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泽芳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泽芳、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亦限于上述付款期内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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