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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817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202民初1739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冶市馨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2922399.2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期间按年利率9.3%计算、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期间按年利率4.9%计算)、复利(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期间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7.35%计算)、罚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7.35%计算)。 二、被告大冶市馨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律师费损失2400元。 三、被告程时育、李细萍、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大冶市馨豪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6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冶市馨豪工贸有限公司、程时育、李细萍、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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