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817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2民初405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1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28058.07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8年10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4197505.12元、复利人民币907260.49元;2、从2018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以人民币8928058.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45524元。 三、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燕、石可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燕、石可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连带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由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燕、石可均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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