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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枣庄市荣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40434****93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91民初1210号
    案号 (2019)苏0791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枣庄市荣华商贸有限公司、荣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市亨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二、被告枣庄市荣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亨隆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荣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连云港市亨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枣庄市荣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被告枣庄市荣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10600元中由被告荣学红共同负担9600元,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荣华对被告枣庄市荣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负担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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