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南市监广处字〔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十二)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被媒体曝光或被社会普遍关注的”和2019年12月19日青岛市市南区防范金融风险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金顶金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条第(二)项裁量标准严重的违法情形“广告费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罚款数额按照涉案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费用的四倍,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第(七)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4248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0 |
决定机关 |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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