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57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1926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力设备款118800元(按年利率6%标准,自2002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被告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2.1元,王秀力负担5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