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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539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2民初1077号
    案号 (2019)冀0402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邯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杨广庆借款本金5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80000元,年息18%,自2013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5元,减半收取7437.5元,由邯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