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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37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由陈峰、卢敏华、张佳明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8年11月14日10时00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队卢敏华、张佳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3号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E2幢地下一楼隔油设备出现故障,有污水外溢。餐厅管理人员在清理过程中,将部分污水扫入车库排水口,导致中心雨水井内出现油污。当事人行为未造成雨水口损坏。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7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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