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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市监处字[202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穗正阳实业有限公司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5564621T类型:内资企业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0号301房自编之四商铺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涉案货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46号2020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46号1台已报停用货梯(设备注册代码:32104401001985010002)处于通电在用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检验标志及相关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进一步查清事实,10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是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46号1台已报停用货梯(设备注册代码:32104401001985010002)的使用单位。2020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货梯正在通电使用,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局特种设备监察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荔)市监特令[440103]第(03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货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货梯照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0]59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货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湾区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020-8169765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