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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WG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91民初9356号
    案号 (2021)川0191执6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700733.4元、物管费84231元、水电费10437元,合计1795401.4元;二、被告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609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以12771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以1784964.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两个月免租期租金458333.4元,并支付一个月(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的房屋空置损失,金额为247866.7元,合计706200.1元;四、被告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被告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79元,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600元,合计18579元,由原告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73元、被告前途驿(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7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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