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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柳交综罚〔2020〕1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陶连龙驾驶桂BA3183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在雒容立交桥底地点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0
    决定机关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