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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X0****42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1082民初535号
    案号 (2018)晋1082执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霍州市圣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1391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1413915元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52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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