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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久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147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99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2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派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贷款利息2850796.50元(截止至2015年4月21日);并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全部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朱桂英、周波、冯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派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创新重工有限公司、周久乐、朱桂英、周波、冯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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