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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308****52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3民初949号
    案号 (2019)粤1203执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30196600908】。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肇庆英特鹏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8076910.2元及该款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英特鹏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76元,由原告肇庆英特鹏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010.5元,被告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666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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