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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26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07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1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昊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234元及利息.利息以1212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2.34元,由被告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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