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喀税稽罚〔2018〕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2015年12月向喀什金诚纺织有限公司销售皮棉296.48吨,价税合计3557760.00元(不含税价格:3148460.18元,增值税额:409299.82元)。这笔销售业务付款方为个人:陈勇,购货方名称为:喀什金诚纺织有限公司。喀什金诚纺织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以上事实,有企业会计凭证复印件、申报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证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3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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