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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21〕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本案涉案数量少,金额小,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