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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466****6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4民初3721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高二羊与被告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二羊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二羊损失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实收部分),由被告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高二羊负担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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