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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73****01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焕森林业有限公司偿还5081745.59元及利息(以5081745.5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焕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担保服务费5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145.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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