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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73****01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20920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2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1,180元;   二、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8,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7.80元,减半收取计5,233.90元,财产保全费3,853.90元,均由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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