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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73****01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07民初2396号
    案号 (2020)粤0507执1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01208603081】。一、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8654488.65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0月11日罚息为2029475.56元,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乐伍对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林少军以其与被告陈乐伍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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