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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华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AE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869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华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陈建军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计付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陈建军返还购房款820000元并计付利息(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驳回原告陈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99元,由被告广州华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82元,被告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8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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