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0079****36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4民初1862号 |
案号 | (2021)皖1204执恢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欠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1740.34元及罚息95545.04元(利率按年利率10.272%暂计算至2016.7.15,剩利息按照上述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由被告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前结清所欠本金及至2016年11月5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倪士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倪士方、余震以其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80号华侨世界小区1号商住楼房屋(抵押物房屋清单1附后)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不能按时给付该笔借款本息,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欠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4800元(利率按年利率8.352%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剩余利息按照上述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由被告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5日前结清该本金至2016年11月5日的利息;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随本清;被告倪士东以其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新安大道1299号0室的房屋及土地(抵押物房屋清单2附后)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不能按时给付,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可以随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载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房屋清单1、2附后)。诉讼费112233元,减半收取5611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116.50元,由被告阜阳市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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