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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6****57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民初3798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978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97845元为基数,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自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0元,本院减半收取12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40元,由被告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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