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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1〕5819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28日14时55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永义线童宅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李勇驾驶浙G28716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市木渠村运载28吨石子到永康市长城工业园区,每趟运费人民币260元。经调查核实,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决定机关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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