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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24****54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91民初3997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恢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水泥机械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达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74,000.01元; 二、被告沈阳水泥机械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达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74,000.01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92.00元,由被告沈阳水泥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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