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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19〕8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厨房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诚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遵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细化标准(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6.5万以下。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家乐”牌黑胡椒汁调味料壹瓶,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