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卫医罚告〔 2018 〕5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6月15日10时,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转转塘街道大清社区大清村1号的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查明,你公司从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15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第三类医疗服务类(二)机构管理第15条,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未取得《医疗击鼓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你公司擅自执业的均为具有合格资质的注册医技人员且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办理当中,现场也没有查到相关的医疗器械,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9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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