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19]52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沛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7日0时20分,翠苑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2A室杭州沛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73号机的上网顾客孙某和86号机的上网顾客钱某在上网时有吸烟行为,且杭州沛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健龙对上网人员孙某和钱某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杭州沛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上网人员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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