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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07****208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民终1785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2,137元,合计诉讼费12,3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联众盈科(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37元(已付4,100元,余款8,2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