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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应急罚〔2021〕矿山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灵川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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