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200MA****8L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3874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8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伍仟壹佰柒拾叁元整(¥:2605173元)。第二条、由于乙方占用了甲方的资金,按照有偿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按2605173元总货款,按年12%的利率,截至2018年6月10日利息为46.8万元。第三条、因乙方有2761549.38元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给甲方,现乙方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开具并交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交付,则乙方赔偿甲方税款损失469464元。第四条、如乙方不能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旅差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担保人黄东、史华、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欠款以及税款损失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险-7-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利息、税款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旅差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六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由原告悦达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被告中商全联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被告中商远航公司、黄东、史华在担保人处盖章、签名。上述协议签订后,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悦达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照原告悦达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0982民初3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商全联公司、中商远航公司、黄东、史华资产410万元。为此,原告悦达公司支出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3500元,同时,原告悦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另查,被告中商远航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告中商全联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悦达公司与被告中商全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基于该买卖合同,双方进行结账,并由被告中商远航公司、黄东、史华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原、被告各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证,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为合法有效。原告悦达公司依据各被告盖章、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内容主张被告中商全联公司返还其货款人民币2605173元及截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46.8万元、保全保险费13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并承担2605173元自2018-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悦达公司主张的税款损失46946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中商全联公司应当向原告悦达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被告中商全联公司仍有价值2761549.38元的煤炭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原告悦达公司进项税损失,损失金额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即469464元,符合法律及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商远航公司、黄东、史华为被告中商全联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欠款本金、利息、税款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故被告中商远航公司、黄东、史华应对被告中商全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悦达港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605173元及截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46.8万元、保全保险费13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税款损失469464元,合计3586137元;并承付2605173元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黄东、史华对被告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81元,减半收取18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90元,由被告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黄东、史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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