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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8****9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22203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2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坤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份公司结算后工资107 048.75元。 二、被告王灵光对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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