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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8****9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4执24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恢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金锋货款本金及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共计374071元。 二、驳回原告李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140元,原告李金锋承担180元,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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