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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8138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3民初7091号
    案号 (2020)浙0103执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微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333590.11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77863.37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77863.37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77863.37元,以上合计333590.11元; 二、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退还原告杭州微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 三、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微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保险费用400元,分期履行: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支付6400元,以上合计30400元; 四、若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微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杭州微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4元,减半收取3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49元,两项合计5991元,由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2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微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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