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博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解永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0629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387号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07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市北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04 |
发布日期 | 2015-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554028.08元; 二、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1月22日的违约金351858.74元,以及以代偿款4554028.08元为准,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8677元; 四、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邮寄费、公告费300元; 上述判决一至四项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范希贤、毛彩香、齐延虎、刘丽丽、姜丽丽、范倩倩、王鑫、王友军、青岛赛得尔针织厂、青岛大成锦绣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青工商即抵登字2012第01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就抵押物的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赛得尔针织厂所有的登记在青工商即抵登字2012第01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就抵押物的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对被告姜丽丽位于即墨市文化路16号1号楼3单元102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房产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解永明、青岛博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应当先就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以机器设备提供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 十、驳回原告青岛市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893元,原告负担639元,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范希贤、毛彩香、齐延虎、刘丽丽、姜丽丽、范倩倩、王鑫、王友军、青岛赛得尔针织厂、青岛大成锦绣置业有限公司、解永明、青岛博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254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300元,亦由以上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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