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博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解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29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388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0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8
    发布日期 2015-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398801.22元; 二、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代偿款540000元、36000元、3822801.22元分别自2013年2月28日、2013年5月21日、2013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8862元; 四、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邮寄费、公告费720元; 上述判决一至四项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齐延虎、刘梅红、姜丽丽、范希贤、刘玉山、刘丽丽、范倩倩、董海波对上述判决一至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齐延虎位于即墨市兰岙路428号正信大华小区43号楼2-302户房产、对被告董海波位于即墨市黄河三路445号2号楼3单元201户(原为永兴小区2号楼27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房产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在20120419-2号保证反担保合同(附页)中列明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希贤所有的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权(质权登记编号为******92),就出质股权的变现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解永明、青岛博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岩波商贸有限公司、杨大顺对上述判决一至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先就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以机器设备提供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 十、驳回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29元,原告负担7032元,被告青岛天和缘染整有限公司、齐延虎、刘梅红、姜丽丽、范希贤、刘玉山、刘丽丽、范倩倩、董海波、解永明、青岛博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岩波商贸有限公司、杨大顺负担52297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300元,亦由以上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