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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1816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664号
    案号 (2017)苏1084执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0829112910002589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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